孩子抚养是法定义务 抚养费过高不予支持陕西法制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日前,陕西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孩子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将双方离婚时协商的由孩子生母每月付给抚养费2000元,依法变更为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500元。原告赵楠系被告李芳之女儿。2016年1月18日,原告的生父母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孩子赵楠由其父赵亮抚养,由其母李芳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但双方离婚后,被告李芳认为孩子抚养费高于自己的承受能力,没有按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无奈,原告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李芳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孩子抚养费。审理期间,因双方都是以农为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过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的孩子抚养费明显高于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承受能力。在办案法官释法明理的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文中人物为化名)陕西淳化法院:法宣
孩子的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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