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异、丧偶为由,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权益。也就是说,结婚并不是已婚妇女丧失原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已婚妇女只要没有将户籍迁出,继续履行村民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是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且其户籍一直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且没有充分证据否认其履行了作为村民的义务,则在征收补偿中应承认其村民资格,并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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