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律师为您讲解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
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
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该文章已同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