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家庭中,父母往往会为我们的事情出谋划策甚至为我们决定考取哪个学校、学哪个专业甚至婚姻的对象。
但有时父母也并不是具有所有的权利,例如父母是否有权利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卖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卖掉其名下但房产,应该属于无权代理。
因为父母并不是房子的所有人,其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在得知后,可以做出以下两种决定: 1、可以对无权代理合同予以追认的,那么合同有效。
子女作为被代理人,若在得知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子卖掉之后,对相对人,即买方追认的话,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
应该注意的是,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之内。
2、可以不对无权代理合同予以追认的,那么合同无效。
子女在得知该房屋买卖合同后,若是不同意卖房,可以不追认,此时合同不对其发生效力,合同产生的后果由父母进行承担。
拒认的做出没有期限的要求,如果被代理人明示追认,就不存在拒认问题;如果被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表示,期限届满后视为拒绝追认,拒认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无权代理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这损害了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应该予以重视。
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子女拒绝追认,但相对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执行的情况,此时若是协商不成,可以咨询相关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