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纠纷?1、离婚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本质是离婚纠纷的继续,仍然是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因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应在婚姻法中适用。 包括:(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原则;(3)有益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4)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 2.对财产分割协议的从宽审查 离婚纠纷中的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做出的决定。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应轻易否定。 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除外。 3.尊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行为,则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原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形,不包括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 原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 离婚双方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他人无法感知的感情、亲情等因素,达成的协议也不一定绝对公平。不宜用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对另一方在离婚协议订立后但在领取离婚证前购买的房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审查该房产的资金来源、形成过程以及双方在离婚协议订立时是否知情或处理。 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的,不予支持重新分割的请求。 5.离婚时泄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分割。 6.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了某项财产,法院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而后一方证据充分,应申请再审原判决,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但原审判决并未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 7.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诉讼的,应当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是否已经与其他财产或者债务合并,等等。 不属于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形的,不应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 网友咨询: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胡和胡老公结婚时,胡家买了很多家用电器作为嫁妆,有液晶电视、家庭影院、洗衣机等,但都是胡和胡老公结婚后买的,发票都在胡那里。 请问,如果胡和胡老公离婚,这些家用电器该怎么办?是否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律师解答:胡家人给她的结婚钱,以及用这些钱购买的生活用品或电器,如果是婚后发生的,一般应该属于夫妻双方。 现在如果夫妻离婚,这些家电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 2.离婚后处理财产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夫妻离婚时,应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配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 它的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以一方配偶名义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配偶不是公司股东的, 并作如下处理: (一)经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共同财产分割,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割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经企业资产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分割收益。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给双方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赠与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发生的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该请求,或者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结论: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果双方事后未能履行,协议本身就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也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更多离婚后财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请关注离婚律师咨询网官网。我们有经验丰富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果你对婚姻法有什么疑问,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更多婚姻问题可以在线咨询离婚律师>离婚后可以起诉分割财产吗?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如何避免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什么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怎么办?如何发现对方隐藏的财产?离婚后发现还有财产没分怎么办?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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