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法律分析摘要:
婚姻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系列的解释(一)》中概括了民法典中婚姻系列的司法解释,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离婚的,需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解决纠纷。另外,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婚姻系列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司法解释对同居、彩礼处理、结婚、离婚等都做了具体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它是普通诉讼生活中使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适用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条一方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中婚姻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条一方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释义(一)关键条款释义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原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和批复,统一编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然不是简单的编,有吸收,有淘汰,有添加。可以说是立法程序。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实施,更具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该解释与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纵观司法解释,可以说亮点颇多,但也有不少遗憾。笔者解读了一些关键条款,供大家参考。
第一,彩礼返还的情况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释一》没有改变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第五条仍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三种情况,彩礼都要返还。“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践中的问题:没有登记结婚,但确实同居。妇女怀孕或流产的情况很多。彩礼该不该退,退多少?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很短。彩礼该不该退,退多少?以往对于上述纠纷,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法院一般会酌情处理。正是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基本上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判决结果五花八门,导致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点遗憾的是,解释我没有进一步解释这个热点,但我相信会通过未来的立法来解决。
二、确认无效婚姻案件不再一审。
《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判决。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婚姻效力不服的,可以上诉。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已被删除。
三、父母为子女全款买房,区分婚前婚后。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应的《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问题:婚后部分由父母出资怎么办?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来确认该份额。“对于已婚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部分出资的,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基于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的事实,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的精神,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子女之一。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没有特别约定的,所购房屋的产权和增值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四,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在未完成之前可以撤销。
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明确了夫妻之间的不动产赠与受民法典合同的调整,因为不动产的赠与在变更登记后视为赠与的完成,也就是说,在赠与完成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动词 (verb的缩写)界定赡养费的类别
《解释1》第42条和《民法典》第1067条所说的“扶养”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而《子女法》第58条规定“①原有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情况下,父母有能力负担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增加抚养费。
六、探视权可以单独起诉。
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在实践中,失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视权的,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涉及军人共同财产分割的“提法”。
实践中,离婚诉讼中,军人名下的康复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存在诸多分歧。在《解释一》实施之前,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分割至少有三种“公式”。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给士兵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其具体寿命为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明确了分段方法,可根据公式计算,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解释一》还是有很多亮点的,有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说明的作用,但也有点遗憾。有些笔者认为应该修改的内容这次没有修改,比如《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已经不再机械适用。因此,该条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应当修改。当然,立法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相信随着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问题会一个个解决。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解读(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几个问题你最好了解一下。
1.什么是虐待,什么是和别人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0条规定了“虐待”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对这两种情形进行了界定。
那么到底什么是“虐”?当丈夫(妻子)对你实施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时,这就叫虐待。偶尔几个吵架打架不叫虐待。
“和别人一起生活”是什么意思?如果有婚外异性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就是与他人同居。如果只住两三天,就不算和别人同居。即使单身男女连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也不算与他人同居。
第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成继父母的姓吗?
很多人离婚后,孩子直接由他们抚养,然后和别人复婚,然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想把孩子的姓改成继父母的姓。根据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继父姓氏,发生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不要擅自把孩子的姓改成继父母的姓。换了之后再换回来可能太麻烦了。
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新娘彩礼一直是婚假中难以回避的话题,各种新闻屡见不鲜,那么给出去的彩礼能退吗?这个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彩礼可以返还,但有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彩礼的,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和第三次返还的前提是双方离婚,否则没有办法要求返还。
婚姻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系列的解释(一)》中概括了民法典中婚姻系列的司法解释,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离婚的,需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解决纠纷。另外,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婚姻系列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司法解释对同居、彩礼处理、结婚、离婚等都做了具体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它是普通诉讼生活中使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适用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条一方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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