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内容)

本文章主要讲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本文的法律分析摘要:

  • 1。婚姻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2。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司法解释
  • 3。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释义(1)关键条款释义
  • 4。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解读(一)
  • 5。婚姻的司法解释
  • 婚姻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系列的解释(一)》中概括了民法典中婚姻系列的司法解释,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离婚的,需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解决纠纷。另外,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婚姻系列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司法解释对同居、彩礼处理、结婚、离婚等都做了具体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它是普通诉讼生活中使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适用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条一方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中婚姻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条一方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释义(一)关键条款释义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原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和批复,统一编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然不是简单的编,有吸收,有淘汰,有添加。可以说是立法程序。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实施,更具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该解释与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纵观司法解释,可以说亮点颇多,但也有不少遗憾。笔者解读了一些关键条款,供大家参考。

    第一,彩礼返还的情况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释一》没有改变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第五条仍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三种情况,彩礼都要返还。“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践中的问题:没有登记结婚,但确实同居。妇女怀孕或流产的情况很多。彩礼该不该退,退多少?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很短。彩礼该不该退,退多少?以往对于上述纠纷,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法院一般会酌情处理。正是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基本上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判决结果五花八门,导致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点遗憾的是,解释我没有进一步解释这个热点,但我相信会通过未来的立法来解决。

    二、确认无效婚姻案件不再一审。

    《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判决。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婚姻效力不服的,可以上诉。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已被删除。

    三、父母为子女全款买房,区分婚前婚后。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应的《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问题:婚后部分由父母出资怎么办?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来确认该份额。“对于已婚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部分出资的,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基于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的事实,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的精神,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子女之一。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没有特别约定的,所购房屋的产权和增值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四,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在未完成之前可以撤销。

    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明确了夫妻之间的不动产赠与受民法典合同的调整,因为不动产的赠与在变更登记后视为赠与的完成,也就是说,在赠与完成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动词 (verb的缩写)界定赡养费的类别

    《解释1》第42条和《民法典》第1067条所说的“扶养”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而《子女法》第58条规定“①原有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情况下,父母有能力负担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增加抚养费。

    六、探视权可以单独起诉。

    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在实践中,失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视权的,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涉及军人共同财产分割的“提法”。

    实践中,离婚诉讼中,军人名下的康复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存在诸多分歧。在《解释一》实施之前,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分割至少有三种“公式”。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给士兵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其具体寿命为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明确了分段方法,可根据公式计算,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解释一》还是有很多亮点的,有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说明的作用,但也有点遗憾。有些笔者认为应该修改的内容这次没有修改,比如《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已经不再机械适用。因此,该条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应当修改。当然,立法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相信随着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问题会一个个解决。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解读(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几个问题你最好了解一下。

    1.什么是虐待,什么是和别人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0条规定了“虐待”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对这两种情形进行了界定。

    那么到底什么是“虐”?当丈夫(妻子)对你实施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时,这就叫虐待。偶尔几个吵架打架不叫虐待。

    “和别人一起生活”是什么意思?如果有婚外异性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就是与他人同居。如果只住两三天,就不算和别人同居。即使单身男女连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也不算与他人同居。

    第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成继父母的姓吗?

    很多人离婚后,孩子直接由他们抚养,然后和别人复婚,然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想把孩子的姓改成继父母的姓。根据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继父姓氏,发生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不要擅自把孩子的姓改成继父母的姓。换了之后再换回来可能太麻烦了。

    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新娘彩礼一直是婚假中难以回避的话题,各种新闻屡见不鲜,那么给出去的彩礼能退吗?这个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彩礼可以返还,但有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彩礼的,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和第三次返还的前提是双方离婚,否则没有办法要求返还。

    婚姻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系列的解释(一)》中概括了民法典中婚姻系列的司法解释,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离婚的,需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解决纠纷。另外,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婚姻系列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司法解释对同居、彩礼处理、结婚、离婚等都做了具体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它是普通诉讼生活中使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适用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条一方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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