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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调解案例范文(婚姻家庭纠纷案调解案例范文)

本文章主要讲述婚姻家庭纠纷案调解案例,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调解案例: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有关婚姻调解工作的思考
  • 2、婚姻法作业中的案例分析请求大家帮帮忙!!!!急急!!!!
  • 3、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应该怎么处理的呢
  • 4、包办婚姻的案例分析

有关婚姻调解工作的思考

   作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我有幸成为一名婚姻调解师。在为时一个多月的婚姻调解工作中,我感触颇多,引发了自己深深地思考。

    婚姻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近期明星婚内出轨和被出轨事件频频曝光,涉及的人员从文章到林丹,王宝强,到最近的白百合,评论文章被人们在朋友圈里热传。作为收入高、粉丝多的人群,双方经济独立,诱惑选择又很多,他们婚姻的维系难度确实很大。那么对于普通人而言,是不是结了婚,生了小孩就万事大吉了呢,事实并不是如此。从我在婚姻调解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现在当地离婚率高达50%,而复婚率也有10~20%。那么这么高的离婚率是什么原因呢?为什么复婚率也不低呢?

    我接触的离婚夫妻中有这些原因是夫妻们再三强调的:

1.感情基础

   “结婚是经人介绍的,因为年龄到了,条件合适而结婚”。因为缺乏感情基础,容易出现婚外情。

    那么是不是缺乏婚前感情基础的夫妻婚后就没有感情呢,其实也不是。如果双方能重视对方的感受,给予关心和体谅,在婚后也能慢慢地培养感情,建立感情基础。

    在婚姻调解中我遇见一对这样的中年夫妻,经人介绍结婚快二十年了,进调解室时两人都笑眯眯的。丈夫在外打拼干得风生水起,妻子在家相夫教子。可是妻子出现了婚外情,丈夫觉得自尊受到伤害,双方都执意要离婚。可能会有人会指责妻子怎么可以婚内出轨呢,肯定是她有错在先,但实际上这段婚姻没有感情基础,以及丈夫的信念有关。丈夫经常在外吃喝应酬,家里很难见到他的身影,他很少关心妻子儿女,而且常用语言贬低、讽刺妻子。丈夫觉得对家庭应该付责任,但是他觉得儿女是负担,对妻子独自抚养一双儿女没有感恩,说她没有工作在家也没有什么事。也就是说在发生婚外情之前其实他们的夫妻关系已经出现了问题。

2.性格不合。

   “结婚后一直吵架,吵了好多年,现在不愿再吵架了”。

   吵架并不是坏事,也是一种沟通方式,如果能在吵架言语中听懂了对方的心声,放下改变对方的想法,那么这个架就吵得很有价值。那么吵着吵着双方的亲密关系会越来越好。

    这一类型的离婚夫妻多步入中年了。来时都是绷着脸,气呼呼地拒绝沟通,拒绝谈具体原因和发生的事情,一句话“拒绝调解,坚决离婚”。有个值得思考的现象,提出离婚的一方,在填写离婚意愿时比对方分数要低。或者双方不愿意给意愿打分。可以看出对方已经被激怒了,反而变成那个更决绝的人。

   当他们除了把争吵当成唯一的沟通方式,并且争吵中不能听懂对方的真正需要,而只是在气势上压倒对方或者控制对方,那么这段婚姻离分开也不远了。

3.二婚

   “前一次婚姻是离异结束,没有共同的小孩”。

    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对方的防范意识和与前任对比的心态会特别强。而且双方的感情基础和联系因素都很薄弱。一旦出问题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分手。而且尤其是二婚的一方很容易想到用离婚来解决矛盾。

   我碰巧遇到的两对情况相似的夫妻,双方都很年轻,妻子是二婚,脾气暴躁、很强势,在二次婚姻中几乎是出现同样问题,以同样方式来处理,坚决要和那个性格温和或者情感漠然的丈夫离婚。丈夫也对妻子是否能经营好婚姻关系也持怀疑态度。

4.财产问题

   这类情况都涉及到财产或房产问题,不同年龄段的都有,而且比例很高,仅次于性格不合。

   一种是感情淡漠的。因为年级大了,一直拖着,但是涉及到孩子和财产的分配来做个了结。

   一种是感情很好的。有几次的婚姻调解中有夫妻公开承认是因为买房,但是政府限购政策的不得已办离婚。也不清楚假离婚夫妻房子事情办完之后会不会复婚,但是这样离婚其实是有风险的,可能情况变化之后,想法不同了,可能会被一方利用而假戏真做。这个现象对于相关机构和部门有研究的价值,把相关房产政策加以完善。

5.家暴现象。

   家庭暴力常见的往往是一个暴躁的丈夫和一个忍让的妻子。妻子被打后,常常被丈夫解释“你挨打都是你的错,你做得不对”。或者打人后丈夫认错态度很好,却经常故伎重演。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家暴者除了打老婆并不打其他人,这说明他是有克制能力的。这类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妻子决定不再忍让了。而她们以前选择忍让多是因为经济依赖丈夫或者害怕对方的威胁。

6.地位不对等。

   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女方是城市户口,存在智力发育障碍。男方是农村的,吃住在丈母娘家,自己挣的钱交给丈母娘。男方脾气暴躁,因为在经济上受老人管制,男方经常不满意发火砸东西。女方家人提出离婚却不真心想离,但是男方已经坚决不回头了。这对夫妻的地位不对等表现在智力,经济等多方面,这里存在某种意义的交换。在婚姻中关系失衡的夫妻容易走向离婚。

   还有性关系不和谐,夫妻矛盾有亲属的干预等等。

   那么如何降低离婚率呢,其实婚姻调解工作是其中一个方法,但是到了决定要离婚时,而且已经走进婚姻登记处了为时已晚。而且是在婚姻“疾病”晚期介入,如果没有后续的咨询工作和跟踪,成功率是很低的。解决问题的好方法是“防范于未然”,在问题还没有很严重之前学会经营自己的婚姻。在婚姻中建立良好的关系其实是不简单的,两个不同成长背景的人要长期生活在一起,朝夕相处,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那么如果我们自己想要一个美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如何经营好的婚姻关系呢?

1.接受和允许对方和自己是不同的。

   不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允许对方做自己。

   夫妻相处最容易出现矛盾的地方就是希望对方能变成自己想要的样子,改掉自己认为不对的地方。常见的是妻子对丈夫不停地说,不停地说,最后引起争吵,丈夫不愿回家,严重的发生婚外情,甚至离婚。可是成年人的生活习惯形成了二三十年,很难改变,更何况有些对错是相对的。

2.培养爱自己的能力。

    重视自己内心的声音,接受自己本来的样子,接纳自己的全部。有能力爱自己的人才有能力爱别人。

   夫妻相处常常遇到一方任劳任怨、无私付出,期望另一方有能和自己一样。其实从心理角度讲这是反黄金规则:“你怎么做,也要求对方怎么做”,是很难如愿的。最好是使用黄金规则,“如果希望对方怎么做,我自己就怎么做”。本来夫妻就是两个家庭背景下长大的,对同一个行为和同一件事情的理解差异也是很大的。比如有的妻子觉得丈夫不会爱,不浪漫,丈夫却认为自己把收入都交给了妻子,已经是很真诚的爱了。

    当我们处在婚姻中时,经常把关注力放在对方或小孩身上,而忽视了自我的存在和爱护。那么时间长了,会感受到自己被对方忽视,心生怨气,而且会对另一方进行猛烈地攻击,这时候两败俱伤,没有赢家。如果我们自己能关心自己,爱自己,满足自己,内心就不会有那么多缺憾和索求了,而且还更有能力去爱别人。

3.懂对方。

  第一个懂,是懂言语。

   在对方说话或者吵架时有很多信息的。如果听懂了,架就越吵越少,关系也会越来越好。把注意力放在对方的抱怨上,不要自己猜测对方的意思,要和对方确认他想表达的意思。比如他抱怨,“又是这些菜啊”,说明他希望得到你的关心,通过烧好吃的、变花样的饭菜方面来实现的。

第二个懂,是懂情绪。

   成为有效沟通的前提是沟通前先感受对方的感受,接纳对方的情绪。比如一个平时沉默寡言的丈夫今天说个不停,说明他今天情绪比较激动或者兴奋。理解后的沟通比较容易被接受。

4.给予对方一定的空间和自由。

   给对方独处或者和朋友家人相处的时间。尊重对方的隐私。

   有些人认为夫妻之间不应该有秘密或者隐私。常以爱的名义侵犯对方的隐私,或者监视打听对方的活动,或者不允许对方和异性来往,这样下去,对方会感觉爱像绳索,无比窒息,只想逃离。也有不少夫妻关系恶化是从不信任开始的。

5.在婚姻中要保持独立。

   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需要独立。这一点尤其常见于女性。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正是因为当今女性的经济越来越独立,素质越来越高,依赖男方生活的情况越来越少,这也是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之一。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婚姻的关系是平等、独立、尊重的,那么婚姻长久就具备了基本条件。

6.避免道德绑架。

   不以指责和挑刺的方式和对方沟通。建议用欣赏和包容的心态和对方共处。

   在夫妻的对话中,避免使用“应该,必须,一定”等等词汇。虽然是夫妻,但对方首先是个独立的人,不要把夫妻关系过成了家长和子女的关系,或者变成了法官和犯人的关系。“你必须……,否则你就是不爱我”,你先问问,自己做的怎么样,不要自己都做不到的事却要求对方。

   因为我自身的局限,文章难免有些不足,如果能引发你对自己婚姻关系的思考,我已经很知足了。

   很感恩遇见婚姻调解,这个让我受益匪浅的机会,让我在婚姻中又得到成长。

   最后祝愿每一位阅读这篇文章的人能够反思自己,成长自己,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关系,夫妻关系和谐美满。

婚姻法作业中的案例分析请求大家帮帮忙!!!!急急!!!!

其实考的知识点就是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应该怎么处理的呢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势在必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依然易发多发,且日益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引发非正常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包办婚姻的案例分析

贵阳一女子被包办婚姻15年终离婚

“我被父母包办了15年的婚姻,现在终于离婚了”。当拿到威信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时,原告常开方如释重负的说。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包办了15年婚姻案。原告常开方,系威信县扎西镇院子村高坎村民小组村民。1995年12月,常开方因家庭贫穷在父母的包办下与身有残疾的镇雄籍女青年张刚英结婚。婚后常开方虽然与张刚英共同生育了一男一女,但夫妻关系犹如一潭死水。多年来,夫妻之间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立起夫妻感情,仍然被父母包办婚姻的阴影笼罩着。2007年,原告常开方的父亲辞世,张刚英与婆婆相处不睦,常开方遂以照顾母亲日常生活为由与张刚英分居另食,同年张刚英便外出务工,其间,双方无任何音信往来。2009年5月,张刚英从外务工回家,因家庭琐事同常开方发生纠纷。为此,常开方又起摆脱包办婚姻的念头,于同年7月28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刚英离婚。威信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不顾烈日酷暑,数上高坎,调查了解该案实际,该案确属是一桩包办15年的婚姻。庭审中,张刚英虽然认可与常开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愿意离婚,但坚持要求将双方共同建造的二间水泥平房让给其居住,同时还要求常开方将大家庭的承包地和园地分一部分给其耕种。但原告常开方坚决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并表示就是死都要离婚。如果该案处理得不好,有可能酿成人间悲剧。针对该案的客观实际,法庭考虑到被告张刚英系残疾人,如果没有土地耕种,没有住房居住,离婚后连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于是法庭不是就办案而办案,而是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通过承办法官对常开方讲理讲法,从法律、道德、人伦、情理等方面做原告的思想工作,最后解开了常开方的心结,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该案的成功调处,即解决了一桩长达15年的包办婚姻,又妥善处理好被告的后顾之忧,原告在婚姻上获得了自由,被告亦表示自己身残志不残,离婚后会坚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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